当前栏目:藏品捐赠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

2014-08-12
346
为丰富万寿岩遗址博物馆收藏,便于旧石器文化研究及陈列,高效、规范、有推进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现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制定本收藏品征集制度。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三明市万寿岩遗址博物馆馆藏文物工作需要,认真开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真品率百分之百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文物征集工作。
二、征集范围
本馆征集文物范围,根据展览主题,面向全社会,以境内特别是福建、三明的史前文物为主;以出土文物、传世文物为主,质地分为:石器、化石、文字图片、标本等。
三、征集人员组成
征集人员必须由本馆正式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征集文物时,需有三人以上在场,实事求是评价其价值,双方认可后,方可购藏。
四、征集方法
(一)无偿征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的,可采用无偿征调的方法。各地各单位应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大局意识,做好征集动员工作。
(二)捐赠。捐赠文物藏品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万寿岩遗址博物馆接受捐赠后,要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捐赠数量大、价值高的,可举行捐赠仪式。展出的文物藏品标明捐赠人姓名。捐赠的奖励金额依据赠物的价值适度确定。鼓励社会各界支持万寿岩遗址博物馆建设。凡是捐赠的文物,本馆经鉴定后,并经领导同意,给予原收藏者适当的奖励,方可入藏。本馆接受私人捐赠文物,以史前遗物为主。
(三)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方法。借展文物属暂存形式,所有权不变。确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可为持有者设立展示专柜。
(四)购买。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填报文物采购申报单,经批准后方能购买。
五、征集程序和规范
(一)清点造册,统计基本资料。文物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三明市万寿岩遗址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登记表》,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并统一汇总成册。
(二)组织专家鉴定、评估。
1、根据本馆文物藏品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由文物征集组或博物馆申请省文物鉴定中心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筛选和真伪鉴定;
2、对需要估价的文物藏品,根据公平、公开、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条件,在省文物鉴定专家库按程序抽取相应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估价;
3、鉴定、评估、购买文物藏品,亦可委托福建省文化厅所属福建省文物商店按规范程序办理。
4、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藏品,由万寿岩遗址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藏品,由万寿岩遗址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三)建立、完善档案。
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文物出土地等有关文物的详细信息。
(四)统一移交、入库。
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三明市万寿岩遗址博物馆造册收藏或暂存。
六、本馆征集的文物,必须严格遵守制度,做好入库登记手续;确保帐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入库上架,查用方便。
七、本办法由三明市万寿岩遗址博物馆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