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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万寿岩遗址博物馆章程

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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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馆全称为三明市万寿岩遗址博物馆。
第二条 为规范本馆管理工作,促进我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馆性质:本单位为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馆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以奉献、创新、协作的精神,开展学术研究、合作办展等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馆接受三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和三明市文化与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建立以研究、展示三明万寿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业务交流网络,组织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三明万寿岩遗址博物馆对万寿岩遗址研究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加强同国内外博物馆的纵向与横向的联系、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八条 构建馆与馆之间了解与交流的平台;编辑出版专家学者的学术书刊和文献资料,搭建一个学术成果发表的园地,促进本学科的发展;
第九条 为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科研等服务,为我市博物馆建设和文物事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条 开展对在职员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历史及相关的文物征集鉴定保护、陈列展览的艺术设计等有关知识,提高我馆的社会知名度和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做好全县文物考古发掘工作,古建筑设计、维修,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对文物标本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 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提高展品的内涵。
第三章 藏品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我馆全部藏品都是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我馆一切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除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征集工作外,应是每个工作人员共同关心的任务,积极协助各有关征集部门做好地上、地下的调查、发掘、收购、捐赠、交换等工作。
第十四条 我馆藏品征集工作应放在人类生态的总体要求中,围绕着我馆成为全省专业博物馆这一目标进行。征集时即要征集有关我市旧石器时代石器和动物化石标本,更要注意征集全省范围内的旧石器时代石器和动物化石标本。
藏品征集,首先是补缺,其次是在条件允许下,不怕重复,有计划地逐步使某些具有时代、地域特点的文物,构成体系,形成在国内外少有的特藏。
第十五条 在一切征集工作中必须对被征集的文物进行科学鉴定,包括其来源、流传经过、时代、价值等。并按不同价值和级别,提出不同要求,认真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如各类表格、照相、绘图、拓片,以及调查、发掘、音像、访问笔录等,待工作告一段落,或写科学报告后,必须及时移交文物及一切原始资料。征集文物中对科学、经济价值较高,征集部门为安全起见,可暂存库房代管,待研究工作完成后即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我馆的藏品保管部门对征集的标本和文物,按价值进行分级,按正式入藏品和参考品分类,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到科学整理、分级保管、健全制度、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鲜明、保管妥善、取用方便,馆藏文物、标本要按国家要求分级,每件文物应逐步建立科学档案,首先是一级藏品要建立科学档案,提取修复时须经院长批准,如遇调拨、借展、交换、出国展览,因故注销,要报经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七条 保管部门对入藏的藏品,应按价值和质地的不同分别建库,并对库房的建筑和设备提出不同保管要求。新收入库的藏品必须事先经科技部门和文物部门采取各种技术性的保护处理,以防止人为和自然对文物的损坏,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现象,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在利用藏品时,应以文物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十八条 藏品在每年规定时间,按库进行一次账、物、卡的校对工作,并做准确的统计上报。
第十九条 我馆有向社会各界提供科学研究资料的任务,藏品经过批准,规定数量,制作复制品,以备多方面的需要,应有计划地做好这一工作。
第四章 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宣传教育工作是博物馆的三大任务之一,中心基础是以藏品为基础,通过陈列展览、举办讲座、出版读物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传播历史知识,同时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宣传教育部门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统筹安排全馆长期陈列展览规划和年度计划,努力多举办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展览,并采取各种形式组织观众,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是我馆完成一切任务的根本保证,应把队伍建问题列为主要任务来考虑。根据我馆当前工作与事业发展需要、制订培训计划,并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造就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各类专业人员,并注意不同文化程度、专业划分、职称档次,以及年龄和性别的合理配置,使事业后继有人,永葆青春。
第二十三条 努力做好全馆工作人员各项福利工作,关心他们的成长,既要在政治上从严要求,提倡敬业精神,为文博事业发展作贡献,又要实事求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我馆制度,对他们的工作、学习及生活做力所能及的安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文博事业服务。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是一门新兴学科,办公室即是全馆业务部门的“桥梁",协助馆长管理各项行政业务,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工生活安排,环境美化、治安保卫等;同时,尽自己一切条件和可能,为各业务部门做好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除藏品是国家珍贵财产外,按国家规定建立完善的财产帐,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消耗品另建采购、保管、领用制度均按规定定期检查核对。全馆职工都有保卫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奉公,经费开源节流,目前特别要结合我馆工作特点做好“以文补文”的“创收”工作,补贴上级下拨经费之不足,并做好全馆人员的各项福利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一切从实际出发,尽全力为全馆各部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逐步改善、提高各项工作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我馆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积极参与此有关的社会活动。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馆根据福建省三明市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馆长1名,根据三明市文化与出版局党组会议研究,局长和纪检组长主管和协管万寿岩遗址博物馆工作。下设办公室、考古陈列部、宣传教育部、安全保卫部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是根据我馆现阶段情况而制订,将随着国家方针政策的深化,及工作实践中提出的要求,逐步充实、完善。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并结合自己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馆务会议通过,局长批准即付诸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馆务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博物馆